增值稅是以商品生產流通和提供勞務所產生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所謂“增值”,是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大于購進商品和取得勞務時所支付的金額的差額,是納稅人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創(chuàng)造的新增價值,相當于活勞動所創(chuàng)造的價值額。從最終產品消費的角度看,商品從生產到流通過程中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增加值之和,即為最終產品的價值。由于增值額在具體經濟運行中計算較為困難,在使用增值額計算增值稅的實際操作上大都采用間接計算辦法,即以商品銷售額為計稅依據(jù),同時允許從稅額中扣除上一道已經繳納的稅款,借以實現(xiàn)按增值因素增稅的原則。根據(jù)扣除范圍的不同,增值稅可分為“收入型”和“生產型”增值稅兩種。允許將購入的固定資產中折舊部分已納稅款扣除的稱為“收入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的稱為“生產型”增值稅。